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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中午,罗某某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一同驾车前往荷浦乡境内打鸟。下午1时许,三人于新干县赣江大桥桥东停车场会和后,王某某带着一把高压气枪和一女伴李某某与杨某某一同上了罗某某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赣******),之后由罗某某驾车朝荷浦方向驶去。到达荷浦乡境内后王某某便拿出高压气枪,先后射杀野生鸟6只及家养珍珠鸡1只,分别由杨某某和罗某某下车捡回。同日公安机关从罗某某的黑色大众轿车(赣******)中查获野生鸟(死体)6只、珍珠鸡(死体)1只。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6只野生鸟均为珠颈斑鸠,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属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6只珠颈斑鸠(死体)、1只珍珠鸡(死体)现均已被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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