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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4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委,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家属楼1单元301室,系扶余市**镇林业站职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伟东,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至22日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街肖某某所开的生鲜水果超市内,乘人不备多次盗窃该超市内的中华牌等各种香烟,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213元。所盗赃物部分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肖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具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香烟照片。

2.书证

(1、扣押、返还笔录:在王某某处依法扣押中华牌等香烟共计15盒并返还失主肖某某。

(2、提取笔录:在王某某处提取谅解书一份:因王某某患者有脑血栓,老年痴呆等病症,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2500元,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

(3、松原市中医院门诊手册证:王某某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冠状动脉粥样硬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脏病,脑梗塞,继发性贫血。收入院治疗。

(4、办案说明:因受害人肖某某现场陈述时称2020年7月19日未在监控录像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故未对当日录像进行提取,拷贝录像为2020年7月15--18、20-22日凌晨4时30分许的现场录像。

(5、王某某户口及现实表现:与认定一致。

(6、办案说明:肖某某丢失的软中华、硬中华、玉溪、芙蓉王、黄鹤楼、大苏、长白山、心归等香烟,经我所工作,尚有部分未查到下落。

(7、抓获经过:7月23日早4时将王某某在雅苑小区大门东侧公安机关抓获。

(8、王某某住院病历: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冠状动脉粥样硬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脏病,脑梗塞,继发性贫血。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心律失常。

3.被害人陈述

肖某某的陈述:

2020年7月23日第一份证:

我来报案,我家商店的烟被盗了,从2020年7月初到2020年7月22日早上,在雅苑小区大门东侧“**生鲜水果超市”。

:2020年7月22日晚上6点多,我发现我家的钱数少了大约1000块钱,我就调监控看看是咋回事,就发现最近半个月内,有一个老头天天早上4点多到我家店里偷烟,每天都偷几盒,软包中华、玉溪之类的比较贵的烟,我就知道是烟被盗了,之后我就报警了。都是吧台烟架上的烟被偷了,都是没开包装、待出售的新烟,没发现其他物品有被盗情况。

:从2020年7月15日早上到7月22日早上的监控里,能看见有8盒软包中华,零售每盒70元,5盒硬包中华,零售每盒50元、1盒大苏,零售48元;5盒玉溪,零售每盒23元;3盒芙蓉王,零售每盒25元;2盒牡丹,零售每盒15元;1盒长白山,零售15元;1盒555,零售16元;1盒黄鹤楼,零售16元,这些天的物品零售价一共是1127元。之前丢没丢,丢了多少烟我就不清楚了。

2020年7月28日第二份证:

:当时我调取的监控,是从2020年7月15日至22日早上,除了19日,其余每天早上4点半左右,都看见一个老头过来偷烟,是同一个人,我家里人基本都能认出来,都是赶我家超市开门前后来的,我是根据从2020年7月15日到22日(除了19日)的每天早上监控里查看老头拿烟情况,确认有8盒软包中华,5盒硬包中华、1盒大苏、5盒玉溪、3盒芙蓉王,2盒牡丹,1盒长白山、1盒555、1盒黄鹤楼。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2020年4月份左右,我早上开始经常到雅苑南大门东侧的**超市,都得买点豆腐,我每次去超市的时候,都是早上5点前后,基本店里就一个老太太在店里,我让她装豆腐的时候,她得去店的里侧装,前台就没人了,我就感觉能得着点小便宜,我就每次趁吧台附近没人的时候,在吧台的烟架边上拿几盒烟揣到我衣服兜里,买完东西之后我就走了,最开始是两三天去一次,从7月11日、12号左右开始每天都去。能记住的有玉溪、芙蓉王、中华,其他的烟我都记不清有什么了。每次去就是拿个两三盒那样,具体一共拿过多少没个大概个数。多的应该是我以前偷的,少的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少的,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少的,偷完烟我就在街里溜达,溜达完也就回家了,拿到家的一共就是这些了,也没动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并患有严重疾病,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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