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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8********,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街**队**号。无前科。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审查后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经营楚雄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商铺招租生意,2017年4月23日,王某某招聘被害人李某某担任其助理及财务人员,约定王某某每月支付李某某工资4000元,发了一个月工资后,王某某即开始拖欠李某某的工资。2018年1月王某某注册了云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继续在其公司任职,但王某某在支付给李某某三个月工资12000元后又拖欠发放李某某的工资。2018年8月9日,李某某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老板王某某拖欠其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实云南新概念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拖欠李某某自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共计9个月工资36000元。2018年9月4日,经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云南新概念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直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楚市人社监令决字[2018]第10号),书面责令王某某必须在七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王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以其公司无收入来源和本人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发放李某某的工资。2019年3月王某某离开楚雄到大理市务工,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随即便无法联系找到王某某。2018年8月王某某支付李某某一个月工资4000元,载至2019年5月13日,王某某仍未支付其公司所拖欠的李某某劳动报酬32000元。2019年6月21日王某某父亲王某甲代其支付给李某某拖欠的工资3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采用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支付被害人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王某某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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