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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现住永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家中饮酒后驾驶吉安临时2L***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永新县高市乡前往永新县莲洲乡,在途经莲洲乡派出所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办案民警将其带至永新县人民医院对其抽血送检,2020年4月5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0.03mg/100ml,属醉酒驾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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