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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排**组**号20**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电动车停放在赣县区**镇**大道**饭堂门口停车位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赣州临时87***电动车钥匙未拔,王某某骑走该辆电动车,并拆下电动车车牌。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8元。

案发后,王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被害人2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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