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虎山南**道新汽车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74mg/100ml。同月19日,王某某接交警电话告知检测结果后,主动前往交警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制证信息状态查询、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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