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西外环路自北向南行驶,后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正义路与钢城路南延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8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没有其他的依法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走访看望贫困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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