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委**组。现住在吉林省白山市**区**小区**号楼二单元101室。2019年10月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9日21时30分,酒后驾驶吉******号牌小型轿车从**街**区行驶至**路**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9月12日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2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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