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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2018年12月18日,社旗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归案,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社旗县********王某某从唐河县********(另案处理)的仝某某处以11万元(实际支付7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名叫SORN**********的柬埔寨籍妇女做为自己的新娘,该柬埔寨籍妇女已于2018年9月24日自行离开,目前已回柬埔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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