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汉族,大专毕业,经商,住**省**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省**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沿**县**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赵河公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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