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东丰县东丰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与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日11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吉AE****号灰白色**小型客车伙同妻子刘某某在东丰镇****小区外追赶一条比利时马犬,在王某某、刘某某的围堵下追到小区狗主人的车库门前,王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套狗杆将狗抓住后,装进自己驾驶的车内,拉到东丰镇南大桥附近的**内藏匿起来。当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根据监控录像提供的车牌号将王某某、刘某某抓获,将被盗物品追回返还失主;被盗物品经东丰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物为比利时马犬,认证价格为12,8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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