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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128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2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4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5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17时许,在德令哈市莲湖路**宾馆内王某某与受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厮打,致使赵某的右侧(4-10)肋骨骨折,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受害人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向被害人赵某进行了赔偿,并自愿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害喜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06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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