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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镇赉县**镇,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从王某乙处购买行洪区内黑土59.6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655.04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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