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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2日14时许,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等五人到陈区镇**煤业向矿长刘某某索要李某甲的工资,在陈区镇**煤业办公楼内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秦某某等五人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刘某某被王某甲打伤。2017年7月28日,刘某某的伤情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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