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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甲)(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64********,满族,高中文化,**林场**,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路**号。因涉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隐瞒其母亲付某某已于2018年12月7日死亡的事实真相,于2019年7月5日8时00分许至2020年6月30日17时00分许之间,先后分三次在彰武县**内领取付某某遗属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146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5、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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