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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镇奉化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0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野,男,1990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00501035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老工商银行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野醉酒后驾驶吉CM772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镇奉化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王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0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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