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5时许,驾驶辽D****1白色朗动轿车行使至抚顺市新抚区**乡**村**组**号,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自家门前的红砖51块盗走,继续驾车行使至**村**组**号,将被害人李某某在自家养鸡场门前的红砖51块盗走。2020年4月1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D****1白色朗动轿车行使至抚顺市新抚区**乡**村**组**号,将被害人常某某在自家门前的红砖108块盗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砖共计价值人民币74元。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红砖并全部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另查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王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全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基于以上事实及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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