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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7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004101019汉族,高中文化,芜湖市镜湖区**会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乡**村**村**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镜湖区赤铸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赤铸山路与园丁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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