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组**号,现租住在**路**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攸县***老饭店吃饭,期间王某喝了一杯牛栏山白酒。吃完饭后,王某驾驶湘******小型汽车返回攸县县城。20时许车辆沿中心大道由北往南行至“坤龙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8.5mg/100ml。后交警将王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20年7月24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9mg/100ml。
2020年7月29日,王某被攸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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