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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柱)(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7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村,现住交口县**镇**街,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另案处理)系某某某市人民法院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0年10月25日下午15时许,某某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任某某、张某某等四人驾驶晋J****警警车,来到双池镇讲理村刘某某家中执行案件。刘某某当天中午在饭店为其儿子举办满月酒席后,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其家中休息,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均处于醉酒状态。某某某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敲门找到刘某某后,要求刘某某配合制作询问笔录,遭到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四人的阻挠。刘某某叫喊要把法院的车推翻,持刀冲向被害人任某某,被其家人、朋友按到在地并从其手中夺走刀具。李某甲用拳头击打法院工作人员孙某某,在警车要离开时强行坐到警车副驾驶座上,被他人拖拽下车后走到警车车头位置用拳头击打警车,后被他人拉开。李某乙看到法院工作人员张某某拿着手机拍摄时,抢走对方手机(随后即归还),与刘某某共同起哄叫喊要推翻法院的车。王某某乱叫“法院的车撞了”之类的话语,在法院的车辆要驶离时, 拖拽驾驶员孙某某,被他人拉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某某某法院工作人员赔礼道歉,取得法院工作人员的谅解。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书写材料、某某某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相关文书、工作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丙、刘某乙、李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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