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A*****号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在方城县亚龙国际商博城云逸酒店门前将车从酒店停车场挪动至酒店正门口时被 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挪车、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