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7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皖HT****号小型轿车沿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与铁东二路交叉口处,与同方向行驶至此处的华某某所骑的上海卡摩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王某某已与华某某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华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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