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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桥)(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大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23时36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辽B****8号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沙河口区**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为135mg/100ml,随后被带至大连市**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21.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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