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5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奇台县****小区2号楼二单元702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日告知王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王某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许,王某甲与朋友前往奇台县****音乐酒吧饮酒,当晚23时许,三人又打车前往奇台县****五楼****KTV娱乐,期间再次饮酒。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甲与朋友打出租车到华东酒店停车场,王某甲驾驶新B****0号小型轿车载朋友从该处出发准备回家。3时27分许,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奇台县旱码头中街2370号灯杆(汇通商贸城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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