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中午,王某某在家吃饭喝酒,同日19时57分许,王某某驾驶云DT****号小型面包车经过宣威市羊鸡线1公里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6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外,王某某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资格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