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城**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芜湖市镜湖区**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城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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