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7********,汉族,专科文化,原耿马**公司员工,住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路**宿舍区,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耿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耿马**公司在与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村民商议购买**组集体和村民的林地过程中,时任耿马**公司法人代表的罗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公司副总颜某某(另案处理)将未经**组集体和村民同意转让的林地先流转到罗某某名下,然后再与**组集体和村民商议流转事宜。在得到大陆山组集体和村民个人的林地资料后,颜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11月4日、5日伪造了**组集体和农户的林权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林地转让现场核实等林地流转材料,王某某在伪造的林地流转材料上冒名签署了**组干部、农户的名字和**乡林业站工作人员的名字,并按了手印。颜某某将伪造的林地流转材料交到**乡林业站。2009年11月5日,庄某某(另案处理)没有认真履行林地转让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职责,在伪造的林地流转材料上加盖了林业站公章,颜某某将伪造的林地流转材料上报到耿马自治县林业局,致使**组集体的1086.9亩林地、40户农户个人的565.5亩林地的林权证在**组和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19日流转到罗某某名下,转让期限69年。罗某某又将1652.4亩林地卖给了耿马县**公司,期限30年,获利144.585万元。耿马县**公司又将1652.4亩林地卖给了****(云南)营林有限公司,期限30年。2011年7月6日,罗某某将1652.4亩林地的林权证流转到****(云南)营林有限公司名下,转让期限30年。经广西桂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及耿马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1652.4亩林地流转69年的价值为人民币342万元。2010年8月3日**组集体和村民到**乡政府反映后,**乡政府两次组织耿马**公司和**组集体和村民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至案发,罗某某都没有履行协议。
2018年7月4日,罗某某支付了大陆山组集体396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相关合同、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林权证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源林政审批处理单,伪造的**组林地转让现场核实材料,伪造的**组集体、村民林权变更申请材料,林权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地位置示意图,营业执照,协议书,领条,补充协议,现场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活期一本通/活期存单账户主档查询,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公共客户,复函;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庄某某等65名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委托森林资源调查报告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质材料,重新鉴定申请书,不予批准重新鉴定告知书;
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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