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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步红)(公开版)_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某某某某某某区,住某某某某某某组,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2时许,拟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搭建彩钢瓦房影响李某某通行与其发生矛盾,李进学将王某某堆放在道路上的彩钢瓦框架挪动了一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捡起一根木棍朝李进学头部打了一下,被徐胜利夺下,王某某又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椽朝李进学腰部击打了两下,后被人拉开。经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华)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4号鉴定文书鉴定:李某某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系家庭矛盾,且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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