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9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N*****号小轿车在临夏县尹集镇尹集上街口“***”餐厅门口掉头时,被交警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王某某系初犯,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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