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号,现住柳林县**镇**。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机动摩托车,行驶至柳林县贺昌大街庙湾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检查的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为98.6mg/100ml,交警人员随即将王某某带至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14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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