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永辉)(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华堡乡****,现住在河南省宁陵县华堡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J***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宁陵县张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堌堆加油站与同向行驶的朱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朱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10、120。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证人康某振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