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5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xx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xx区xx八期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太和东街与安宁路交汇处附近市场,同朱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王某某用卖鱼剪刀将朱某某扎伤。经鉴定,朱某某的右前臂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可以从宽处理。王某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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