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030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镇政府80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慧, 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52分,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UV11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利辛县旧城街上被公安交通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0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息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王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事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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