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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洪庆)(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村**街**路**号,住该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洪庆在**旅游码头以东水域利用捕鱼粘网非法捕杀了3只“白骨丁”鸟。该非法网捕地域白洋淀为全年禁猎,该网捕的方法属于禁止狩猎方式。2019年12月28日,王洪庆主动到安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洪庆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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