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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浩伟)(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值班律师:田贺斌,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E*****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保静线由北向南行驶到雄县葛各庄村西145KM+61M处左转弯驶出公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的冀F*****号二轮摩托车(报废)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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