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乡**村**社**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B****的小型轿车,从临夏县**乡行驶至本市**街(**社区西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8.1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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