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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海忠)(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住临夏县********。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B****的小型轿车,从临夏县**乡行驶至本市**街(**社区西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8.1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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