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XX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XXXX10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X镇XXX村XXXX一组XXX号,现住和田市XX路XXX宾馆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3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XX和几位朋友在和田市老夜市附近的饭馆吃饭喝酒,然后驾驶自己名下的新XXX号小轿车,从饭馆前的停车场出发行使至二环北路22号报警点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XX血液鉴定后,检出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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