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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清财)(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工人,现住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泰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路口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被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经调查,王某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和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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