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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渊)(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小区**,系定边县**小学**(**)。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0时许,在定边县**小区“**”烤吧,被害人许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因为吧台结账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后被在场人员拉开,许某某又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店内发生争执继而厮打,之后许某某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店外,双方发生厮打,致许某某左眼钝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手第二掌骨骨折。经鉴定,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从视频监控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都在**烧烤店喝了酒,在吧台结账时,许某某先拍打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头,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己到了门口的卡座坐了几分钟,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到吧台推搡了许某某一下,双方发生了口角,许某某动手殴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被在场的人拉开,许某某被其朋友拉出店外,过了几分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也出了店外,不到一分钟许某某又进入店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随后也进入店内,后许某某便先动手打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之后许某某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拉出店外,双方在店外发生了厮打。事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矛盾已经化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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