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3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80mg/100ml)后驾驶无牌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该行为对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性小于醉酒驾驶汽车;案发时王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鉴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情形较普遍,本案中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其无证情节可不视为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王某某案发时醉酒程度低,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