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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猛)(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2时08分许,王某某驾驶宁B38***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方塔路鑫鑫家园路口公路处,交警支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嫌疑,因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送往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陕延天恒【2020】鉴字第1256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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