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6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路**大桥西头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王**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7.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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