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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玉峰)(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民族:汉族,文化程度:无文化,单位及职业:菜农,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红,灰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绿园区四间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环城路西侧8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该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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