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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玉龙)(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王海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阜阳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在颍东区致富路与和谐路交叉口开展酒驾毒驾统一行动,在21时许,现场查获王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后执勤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23.7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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