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现均)(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街道**村**街**巷**号,现住邹城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4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邹城市国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路路口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