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彭泽县芙蓉墩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王**醉酒后驾驶赣G30B20纳智捷牌汽车送江**回家,途经得胜路翔升造船厂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67mg/100ml。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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