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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瑞轩)(公开版)_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XX市XX镇XX团XX路XX小区,家庭住址:新疆喀什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常住地:疏勒县XX乡XX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疏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5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0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新QXXXXX号北京现代牌BH7142XMV型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省道214线,行驶至22公里处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古某碰撞,造成行人古某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古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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