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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皎)(公开版)_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电动车沿鹿邑县真源办事处真源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健康街交叉路口处时,被鹿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通过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对其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9.5mg/100ml,民警遂将王某带至鹿邑县真源医院抽取其血样并送检。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2.7mg/100ml。经亳州市龙鑫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范畴。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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