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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磊)(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001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某某厂工程师,住康城**苑**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新J518WZ号“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沿克拉玛依市区白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海湾附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通过白桦路的行人孙某某相撞,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完毕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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