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新J518WZ号“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沿克拉玛依市区白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海湾附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通过白桦路的行人孙某某相撞,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完毕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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