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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福景)(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现任长治市XXXXXXX村村委主任,住山西省长治市XXXXXXX村东南街XX号。2010年10月21日,因妨碍公务被长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任庆红,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DA0XXX#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国道XXX线由东向西行驶至XXX村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治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测定为84.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20毫克/100毫升,未造成其他后果,无酒驾前科劣迹,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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