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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福红)(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村第十二居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17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57mg/100ml)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口北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该行为对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性小于醉酒驾驶汽车;案发时王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其无证情节可不视为严重交通违法情节案发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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